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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学代会代表选举条例
2009-05-21 00:00:00
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一章  总  则

第一条:根据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:凡是江阴职业技术学院管理系在籍学生,都有学代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凡是学代会代表(包括特邀代表)都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会委员的权利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  选  举

第三条:学代会代表直接由各班班主任或班委主持下民主选举产生。
第四条:对自动放弃当选学生代表的同学,可以不选。
第五条:各项选举,每人限投一票,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唱票公开。投票时,可以投赞成票,也可以弃权。
第六条:因故不能参加选举者,可以申请填写委托书,委托他人代为投票,但每人只能接受一人委托。选举中任何人不得妨碍他人独立行使选举和被选举权。
第七条:投票选举时,每人所选举的学生会干部候选人,不得多于学代会筹备组所规定的名额。
第八条:(1)学代会代表的选举,在全体有选举权的过半数人参加时方有效。
(2)投票选举结果,以过所有有选举权者的半数且得票多者当选,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时,对票数相等者,重新投票,以得票最多者当选。
(3)若选出代表低于应选代表数,应对缺额代表进行重新选举。
(4)若有特殊情况,由学生处会同系部领导作出决定。
第九条:唱票人不得故意多报或少报票数,检查人必须秉公执法。
第十条:各系、班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上报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 资格审查和取消

第十一条:对选举中的错误做法,任何同学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代会筹备组反映,禁止任何人对检查者进行讽刺、挖苦、打击和报复,检举者不得蓄意捏造事实、搬弄是非。
第十二条:凡在选举中违背条例而产生的代表,其当选资格无效,并需重新选举。
第十三:条:对学代会代表资格的取消,任何同学可提出质疑。由资格审查组进行调查,对情况属实者,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;对学生会干部候选人的取消,须由所在系、部同学一人提议,十人附议,提出取消议案并经学生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可取消;若有特殊情况,由校党委、学生处作出决定。
第十四条:凡当选代表或学生会委员候选人,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,则取消其代表或候选人资格;因故退学或休学的代表,其代表资格自然终结,各系部、班可根据本条例规定程序增补代表。
第十五条:若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错误行为,视情节轻重,给主要责任者公开批评或建议有关组织给予其纪律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