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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管理系实训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
2021-03-05 13:39:55
1、在保证本系部使用的前提下,实训室仪器设备器材可以向外单位有偿出借;
2、800元以下的低值器材,经实训中心主任同意即可出借,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,需经系主任同意,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出借;
3、借用和归还仪器设备时,双方共同检查其完好情况,并签字认可;
4、发生设备仪器损坏事故或丢失以后,当事人应及时书面报告详情,实训室应组织力量查明原因,并根据具体情况报系或院资产办;
5、凡查明属于责任事故,当事人需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,凡属于非责任事故,可以不赔偿,但应总结原因,吸取教训;
6、出借设备器材,如损坏或性能下降,应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。